近年来,由于不文明、不规范养犬行为给广大业主带来生活上的诸多不便,由此引起犬类伤人不断发生、业主之间矛盾冲突逐渐增多、污染环境日益严重。根据聊城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、《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驻地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》(聊政通字〔2018〕55 号)和《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(草案)》的相关规定,为规范养犬行为,营造和谐小区,应广大业主要求,小区业主委员会、物业管理中心、聊大派出所等相关单位根据小区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规约。
第一条 本小区业主个人养犬的,可以饲养小型犬,小型犬限养2只、中型犬每户限养一只;禁止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。
本规约小型犬是指犬成年时身高(犬只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)在四十厘米(含本数)以下的犬只】;中型犬是指犬成年时身高在四十厘米(不含本数)至六十厘米(含本数)的犬只】;烈性犬是指本身的脾气比较暴躁,而且很具攻击性的犬种;大型犬是指犬成年时身高在六十厘米(不含本数)以上的犬只。
第二条 小区业主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在本小区居住的合法证明;
(二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三)狂犬病免疫证明;
(四)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。
(五)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。
第三条 养犬业主或者养犬业主关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;
(二)不得放任、驱使犬只恐吓、伤害他人;
(三)不得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、楼道、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;
(四)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;
(五)不得组织“斗犬”活动;
(六)不得组织、参与利用犬只进行赌博活动;
(七)不得虐待、遗弃饲养的犬只;
(八)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;
(九)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及其他规定。
第四条 小区养犬业主或者养犬业主关系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将犬只装入犬笼、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(链)牵领;
(二)主动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、儿童及其他行人;
(三)在楼道、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;
(四)及时制止犬吠和攻击行为;
(五)遛犬时随身携带工具并即时清理犬粪。
第五条 关于遛犬时间及遛犬区域应遵守以下规定:
(一)时间要求:早七点至晚二十二点不得遛犬;
(二)区域要求:限定在业主居住的单元楼前、楼后,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小区主干道、广场、健身场所、小区大门口等公共区域。
第六条 繁殖幼犬的,养犬业主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,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送交有关单位。鼓励养犬业主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。
第七条 业主(使用人)养犬应到小区保卫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。
第八条 本规约经全体业主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后实施。
为给广大业主创造一个和谐、优美、宜居的生活环境,望各位业主认真阅读并遵守本规约,如违反本规约,一经发现或经其他业主举报并经调查核实清楚后,聊城大学物业管理中心将会同聊大派出所依照规定进行处理,严重者依法依规报告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。
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中心 聊大派出所